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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公直(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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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守命令送交河南府尹正王公凝审理。

王公命令人审问,要依法处置。

公直招供道:我埋了蚕卖掉桑叶,买肉回家,确实没有杀人。

请派人到家里检验。府尹就派差吏所由监管,带公直到村里去检查埋蚕的地方。

所由领公直到村里后,先召集邻里和保长,画押签字。

大家都说确实知道公直埋蚕,没干别的什么坏事,差吏就同村里的众人及公直到埋蚕的地方一块儿挖坑,却坑里只有箔角上有一个死人,缺一左臂,等把公直口袋里那个左臂拿来附上,正好相合。

差吏就带公直到府里去报告,把情况向府尹说了。

府尹说:“王公直虽然没有杀人的事。却有坑埋桑蚕之罪,法律上可以饶恕,但情理难容。蚕是天地间的灵虫,是纺纱织布的根本,故意剿杀绝尽,同杀人没有什么两样,应该施以严刑,以兹禁绝凶丑。”

遂命人在刑场上用刑杖打死。

等到派人再到那埋蚕的坑里验尸,则又变成腐烂的蚕了。

【原文】唐咸通庚寅岁,洛师大饥,谷价腾贵,民有殍于沟塍者。至蚕月,而桑多为虫食,叶一斤直一锾。新安县慈涧店北村民王公直者,有桑数十株,特茂盛荫翳,公直与妻谋曰:“歉俭若此,家无见粮,徒竭力于此蚕,尚未知其得失。以我计者,莫若弃蚕,乘贵货叶,可获钱十万,蓄一月之粮,则接麦矣,岂不胜为馁死乎?”妻曰:“善。”乃携锸坎地,卷蚕数箔瘗焉。明日凌晨,荷桑诣都市鬻之,得三千文,市彘肩及饼饵以归。至徽安门,门吏见囊中殷血,连洒于地,遂止诘之。公直曰:“适卖叶得钱,市彘肉及饼饵贮囊,无他也。”请吏搜索之。既发囊,唯有人左臂,若新支解焉。群吏乃反接送于居守,居守命付河南府尹正瑯琊王公凝,令纲纪鞠之。其欵示:某瘗蚕卖桑叶,市肉以归,实不杀人,特请检验。尹判差所由监领,就村检埋蚕之处。所由领公直至村,先集邻保,责手状,皆称实知王公直埋蚕,别无恶迹。乃与村众及公直,同发蚕坑,中唯有箔角一死人,而缺其左臂,取得臂附之,宛然符合。遂复领公直诣府,白尹,尹曰:“王公直虽无杀人之事,且有坑蚕之咎,法或可恕,情在难容。蚕者天地灵虫,绵帛之本,故加剿绝,与杀人不殊,当置严刑,以绝凶丑。”遂命于市杖杀之。使验死者,则复为腐蚕矣。(出《三水小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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