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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转阅一:平等问题的哲学思考(上)(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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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年12月21日)

(小说已上架一周,接下来,在VIP章节更新的同时,我想做点公益的事情。如果起点允许,读者朋友们有需要,我将借助我的小说,在起点这个平台上,在免费章节里,推广一些很有价值的论文。

因为这些论文,深深地影响着我的写作,也为大家阅读我的小说,提供解读的钥匙。更为关键的是,我想,现实毕竞比幻想更真实;梦幻虽爽,总有一天,我们要真诚的面对现实!

下面首先转发王海明老先生的一篇重要文章,先生的《新伦理学》的一卷本和三卷本,以及《国家学》(三卷本),我都仔细批阅过。私下以为,比罗尔斯的《正义论》更适合我们读,王氏实际上超越了罗氏。

我认为,我的《高考分闱初论——基于公平而有质量》、《大学生就业考试之统一与分闱方案的理论构建——基于按劳分配原则为中小学生有效“减负”并为大学生合理“增负”》,以及将在小说中完成的《科举复活新论——“文明型国家”的“选举加选拔”》,并《世界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构建,皆受王先生影响。

一句话,王海明先生,影响了我的观念。

但我认为我有所超越,我并不是只读过王先生的书。并且我还坚持阅读,比如现在正读,复旦大学张维为教授等中国话语方面的四本。

最关键的是,我真诚的在生活,我确实有过爬摸滚打,我知道,怎么才叫生活中的公平。所以在《高考分闱初论》中,我提出了“潜能比例平等原则”,不谦虚的说,这个创意,有所超越王海明先生的平等理论。我期待专业的批评,期望对话。我更希望,我们一起讨论公平,追求公平。)

{文中有几个简单的表格,详见如下:

GBT7714

王海明.平等问题的哲学思考[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18.

MLA

王海明.“平等问题的哲学思考.“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2011):1-18.

APA

王海明.(2011).平等问题的哲学思考.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1-18.}

平等问题的哲学思考

王海明

(北京大学哲学系,北京)

摘要:一方面,每个人因其最基本的贡献完全平等——每个人一生下来便都同样是缔结、创建社会的一个股东——而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完全平等地享有人权,可以名之为完全平等原则;另一方面,每个人因其具体贡献的不平等而应享有相应不平等的非基本权利,也就是说,人们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的不平等与自己所做出的具体贡献的不平等比例应该完全平等,可以名之为比例平等原则。社会所提供的发展才德、做出贡献、竞争职务和地位以及权力和财富等非基本权利的机会,是全社会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全社会每个人的人权,应该人人完全平等。反之,家庭、天赋、运气等非社会所提供的机会,则是幸运者的个人权利,无论如何不平等,他人都无权干涉;但幸运者利用较多机会所创获的较多权利,却因较多地利用了共同资源“社会合作”而应补偿给机会较少者以相应权利。这就是机会平等原则。

关键词:平等概念;基本权利;人权;完全平等;比例平等

上篇平等总原则

一、平等概念

何谓平等?萨托利说:“平等表达的是‘相同’的观念……两个或更多的人或事物,如果在某些或所有方面是完全相同的、同样的或相似的,就可以说它们是平等的。”[1]338确实,平等是人们相互间的相同性。但是,人们相互间的相同性并非都是平等。两个人手上有个相同的黑痣,便不能说他们有平等的黑痣。他们有相同的姓氏,也不能说有平等的姓氏。那么,平等究竟是人们相互间的哪一种相同性呢?

原来,平等是人们相互间与利益获得有关的相同性。这种相同性或者是所获得的利益之本身相同,或者是所获得的利益之来源相同:非此即彼。举例说,人的天资与性别,并不直接就是利益,但可以带来利益,从而是利益的来源。因此,两人在天资与性别方面相同,便属于所获利益来源相同。反之,人的工资与职务本身直接就是利益。因此,两人若是工资与职务相同,便属于所获利益本身相同。人们之间的相同性只有关涉以上二者——或者是利益或者是利益来源——才能叫做平等。试想,为什么不能说两人有平等的黑痣和姓氏,却可以说有平等的性别与职务?岂不就是因为有没有什么黑痣姓氏无关利害,而性别职务却与利害相关吗?

可见,人们相互间的相同或差别未必都与利害相关;而人们相互间的平等或不平等却都必定关涉利害:平等是人们相互间与利益获得有关的相同性;而不平等则是人们相互间与利益获得有关的差别。

然而,平等与不平等,从其起因来看,如卢梭所见,可以分为自然的与人为的——卢梭称之为精神的或政治的——两大类型,“我认为在人类中有两种不平等:一种,我把它叫做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基于自然,由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的不同而产生的;另一种可以称为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起因于一种协议,由于人们的同意而设定的,或者至少是它的存在为大家所认可的”[2]70。更确切些说,平等与不平等,一方面起因于自然,是自然造成的,因而是不可选择、不能进行道德评价、无所谓善恶应该不应该的,如性别、肤色、人种、相貌、身材、天赋能力等方面的平等与不平等。这就是自然平等与不平等。平等与不平等,另一方面则起因于人的自由活动,是人的自由活动造成的,因而是可以选择、可以进行道德评价、有善恶应该不应该之别的,如贫与富以及均贫富、贵与贱以及等贵贱、按贡献分配以及收入均等化等等。这就是人为平等与不平等。

这样,自然平等与人为平等虽然都与利益相关,都是人与人的利益关系问题,但是,自然平等仅仅是个利益问题,而不是个应该不应该的权利问题。反之,人为平等则不仅是个利益问题,而且根本说来,是个应该不应该的权利问题:人为平等正如无数先哲所说,实乃权利平等。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可以说有权利得到什么工资、职务、地位,却不能说有权利得到什么肤色、性别、天赋的缘故。

既然自然平等无所谓应该不应该,而只有人为平等才有所谓应该不应该,那么,平等做为一种应该如何的道德原则,也就只能是人为平等而不能是自然平等。人为平等,如前所述,实质上是权利平等。所以,平等原则实乃权利平等原则。法国《人权宣言》一语中的:“平等就是人人能够享有相同的权利。”我国《辞海》亦如是说:“平等是人们在社会上处于同等的地位,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一切人所享有的一切权利都应该完全平等呢?是否主席总统与平民百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都应该完全平等呢?显然不是。总统与平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既不可能也不应该完全平等。那么,这是否又意味着人权宣言是错误的:人人不应该享有平等权利?也不是。然而,人人应该享有平等权利是正确的;总统与平民不应该享有平等权利也是正确的——岂非悖论?并非悖论。因为,细究起来,权利平等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方面,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另一方面,人人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应该比例平等——完全平等是基本权利的分配原则;比例平等是非基本权利的分配原则。[3]23

二、完全平等原则

完全平等是基本权利的分配原则,而比例平等是非基本权利的分配原则,显然意味着:确立平等原则的前提是区分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我们没有在权利义务的分类中进行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的区分,是因为这种区分极为简单。一目了然,所谓基本权利,也就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的、起码的、最低的权利,是满足人们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基本的、起码的、最低的需要的权利;而非基本权利则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比较高级的权利,是满足人的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比较高级需要的权利。举例说,一个人能否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就是个能否享有最低的、起码的、基本的政治权利问题;至于他能否当选或担任何种官职,则是个能否享有比较高级的、非基本的政治权利问题。吃饱穿暖是最低的、起码的、基本的经济权利;而精食美服则是比较高级的、非基本的经济权利。言论出版自由是最低的、起码的、基本的思想权利;但究竟能否在某学术会议上发言,或在某出版社出书以及高稿酬还是低稿酬等等,则都是比较高级的、非基本的思想权利了。

可见,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的分类非常简单。然而,这两种权利的源泉和依据问题却极为复杂难解,以致从亚里士多德到罗尔斯两千年来,思想家们一直努力探寻:究竟为什么每个人应该享有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每个人享有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的源泉和依据究竟是什么?这个难题至今没有得到可以自圆其说的解析。我们解决这个问题的困难首先在于:一切权利,如前所述,都只应依据于贡献而按贡献分配。于是,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也就只应依据每个人对社会的贡献而按贡献分配。可是,如果说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地分配,那岂不意味着:每个人不论贡献如何都应该完全平等地分有基本权利?这岂不自相矛盾?

原来,每个人都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的依据乃在于:每个人都是缔结、创建社会的一个成员。因为,正如无数先哲所论,人是社会动物。脱离社会,人便无法生存。所以,每个人的一切利益,说到底,便都是社会给予的:社会对于每个人具有最高效用、最大价值。而社会又不过是每个人的结合,不过是每个人所结成的大集体。因此,每个人不论如何,只要他生活在社会中,便为他人做了一大贡献:缔结、创建社会。任何人的其他一切贡献皆基于此!因为若没有社会,任何人连生存都无法维持,又谈何贡献?没有社会,贝多芬能贡献命运交响曲、曹雪芹能写出红楼梦、瓦特能发明蒸汽机吗?

所以,缔结社会在每个人所做出的一切贡献中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贡献。不仅此也,须知每个人的这一贡献还是以自己蒙受相应的损失、牺牲为代价的。因为人们结成任何一个集体,都会有得有失。比如,结婚就会失去单身汉的自由,但能生儿育女,得到家庭的温馨。人类社会也是由一个个人所结成的集体,只不过这个集体并不是每个人自愿结成,而是生来就有、不可选择的罢了。也就是说,从历史上看,人类并不是先有脱离社会的自然状态,尔后这些自然状态的个人通过契约而结成社会。但是,正如罗尔斯所说,历史上不存在的东西,并不妨其在逻辑上存在。从逻辑上看,每个人脱离自然状态而结成社会,也同样有得有失,如失去自然自由等等。这一点,社会契约论者已经说得很清楚了。那么,每个人在社会中能得到什么呢?显然,每个人不论贡献如何,最低都应该得到作为人类社会的一员、一分子、一个人所应该得到的东西。可是,作为人类社会的一员、一个人究竟应该得到什么呢?无疑至少应该得到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的、起码的、最低的权利,即享有所谓基本权利。

进言之,每个人不仅应该享有基本权利,而且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因为虽然人的才能有大小、品德有高低、贡献有多少,但在缔结、创建社会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贡献和因其所蒙受的损失上却完全相同——因为每个人并不是在成为总统或平民、文豪或文盲之后才来缔结、创建社会的,而是一生下来就自然地、不可选择地参加了社会的缔结、创建。而每个人一生下来显然完全同样地是结成社会的一分子、一股东,完全同样地参加了社会的缔结、创建。每个人之所以不论具体贡献如何都应该完全平等地分有基本权利,就是因为并且仅仅是因为每个人参与缔结社会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贡献和因此所蒙受的损失是完全相同的。所以,分配给那目不识丁的老百姓与那名振寰宇的大总统同样多的基本权利,就决不是什么恩赐,而是必须偿还的债务。潘恩说得好:“社会并未白送给他什么。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个股东,从而有权支取股本。”[4]143

可见,基本权利平等分配不但未违背而且恰恰是依据按贡献分配权利的原则:基本权利是每个人因其同样是缔结社会的一股东而应平等享有的权利;是每个人因其同样是结成人类社会的一个人而应平等享有的权利。因此,基本权利又被叫做“人权”:人权是每个人因其同样是结成人类社会的一个人而应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所以,马克思说:“人权之作为人权是和公民权不同的。和公民不同的这个人究竟是什么人呢?不是别人,就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为什么市民社会的成员称作‘人’,只是称作‘人’,为什么他的权利称作人权呢?”因为“这种人,市民社会的成员,就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前提。国家通过人权承认的正是这样的人”[5]436。这岂不是说,人权乃是每个人因其是结成社会的一个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而且,如前所述,每个人结成人类社会与结成其他集体有所不同:每个人只要一生下来,就自然地、不可选择地参加了社会的缔结、创建而成为人类社会一股东。所以,人权或基本权利是人人与生俱来、自然赋予的:天赋人权。一句话,基本权利、人权、天赋权利三者是同一概念。彼彻姆说:“‘人权’一语是新近的表述,传统上一直称之为‘自然权利’,更古远一些则被叫作‘人的权利’。这种权利通常被当作是人人平等享有、不可转让的。”[6]206《弗吉尼亚权利法案》则写道:“一切人生而同等自由、独立并享有某些天赋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享有生命和自由、取得财产和占有财产的手段以及对幸福和安全的追求和获得。”

不过,从上可知,所谓天赋人权,是说人权乃每个人与生俱来的天生的缔结社会的贡献所赋予的。然而,遗憾的是,几乎所有天赋人权论者均以为人权是每个人作为人所具有的共同人性天然赋予的:“人权是所有的人因为他们是人就平等地具有的权利”[7]116;“我们的人性怎么能确证我们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呢?答案是:作为人,我们是平等的”[8]165;“说所有的人在他们共同的人性上是平等的,也就是说,所有人都具有相同的物种特性”[8]166。这是错误的。因为照此说来,一个人,只要还活着,只要还是人,他便应该享有人权:人权在任何情况下都绝对不可剥夺而为每个人无条件享有。这样,一个人不管做了多大坏事,不论他给社会和他人造成多大损害,他的人权也不应该被剥夺,他也应该与好人一样享有人权。因为他再坏,也与最好的人一样地是人,一样地具有那普遍的完全相同的人性。

可是,面对现实,这些天赋人权论者又不得不承认:并非一切人都应享有人权。他们说,每个人一生下来便应该享有人权。但是,如果他做坏事做到一定程度,侵犯了他人的人权,那么他的人权便应该被剥夺,他便不应该再享有人权了。一个杀人犯,夺去了他人性命,他自己的生命权也就应该被剥夺了。所以法国《人权宣言》说:“每个人行使天赋的权利以必须让他人自由行使同样的权利为限。”这是非常正确的。可是这样,这些天赋论者便自相矛盾了:既说凡是人都应该享有人权,又说坏人不应该享有人权。摆脱之法显然只有否定其一。而凡是人都应该享有人权否定不得,于是只好否定坏人是人了。邱本先生便这样写道:“坏人只有坏到不是人的时候,才可以剥夺其人权。”[9]41坏人难道会坏到不是人的程度吗?坏人再坏,不也是坏人,不也与好人共有同样的人性,不也同样是这些天赋人权论者做为人权依据的人吗?

其实,杀人犯等坏人之所以不应享有人权,并非因为他们不再是人,而是因为他们对他人和社会的损害已超过了他们参与缔结创建社会的贡献。严格说来,任何人,只要他给社会和他人的损害大于或等于其贡献,以至净余额是损害或零,那么,他就不应该再享有人权——他至多只应享有人道待遇,享有他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利益而非权利。设有一人,生下来便孤零零生活于深山老林而与世完全隔绝,因而对社会对他人毫无贡献,其净余额是零。那么,我们若是在深山与他相遇,难道我们竟会负有义务而必须使他享有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基本权利、必须使他享有人权吗?显然,我们不应该负有这种义务;他也不应该享有这种权利。我们应该负有的只是一种对同类的博爱之心,出于这种爱心,我们只应该而非必须为他谋取利益。所以,每个人作为人,只应享有利益而不应享有权利;每个人作为缔结人类社会的一个人,才不仅应该享有利益而且应该享有权利,即享有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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