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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转阅七:公平思考入门二(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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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则的公平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有一块蛋糕,现拟分食之。如何分,须有一个分的根据或原则。甲提出等分,乙提出根据食量大小来分,丙提出按做蛋糕时每人出力大小来分,丁提出做蛋糕时大家都出钱买了原料,应按每人出资多少来分,戊则提出应按级别地位的高低来分。甲的原则是平均分配,乙的原则是按需分配,丁的原则是按劳分配,丙的原则是按资分配,戊的原则是按等级分配。五个人都一致同意必须根据公平的原则来分配,但对于哪一个原则最公平,五个人则各持己见,争论不休。这种原则之争的实质是利益之争,而且往往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斗争。主张按出力大小分蛋糕的可能是工人,主张按出资多少分蛋糕的可能是企业主,主张平均分配或按需分配的可能是失业者或残疾人,主张按等级分配的则可能是贵族。究竟哪一种分配原则或分配方式最公平?不可一概而论,必须根据分配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来判定。不存在着一条适合于一切时间、地点、条件的公平原则,这就是公平原则的相对性。

仍以分蛋糕为例来说明。如果蛋糕足够大,大到五个人怎样吃都吃不完,就可以按需分配。所以,马克思一再强调,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必须以生产力高度发展、集体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为前提,否则就是空想共产主义。如果蛋糕太小不够五个人吃,就不可能按需分配,而必须采取别的分配原则。如果采用按资分配的方式,就会出现辛勤劳动做出蛋糕的人和失业者没蛋糕吃或仅能维持生存的状况,就会造成两极分化,激化社会矛盾,闹出革命和暴动。所以,毛泽东认为按资分配不公平,于是他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结果就出现了干多干少一个样、出资不出资一个样的状况。这就是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社会的一大弊病。同理,还可推出如果仅实行按劳分配,则投资者无利可图便不投资,失业者、残疾人因没有从事劳动的机会或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生存。这在当今显然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阶段,必须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综合分配原则。既要从社会总收入中切出一块,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分配给劳动者;也要从社会总收入中切出一块作为利润,按资分配给各种类型的投资者;还要从社会总收入中切出一块,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线,根据平均分配的原则,分配给失业者和丧失劳动能力者。这种综合的分配原则在当前是比较公平的。它的形成决定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有较大发展但还不发达,因而多种所有制共存的经济状况。它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是公正、合理的,但其公正性与合理性仍是相对的,是相对于一个历史阶段而言的,而不是永恒的。

恩格斯在批判杜林的绝对平等观时,给了无产阶级的平等观一个说法:“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48页。)。这是个否定定义,以否定阶级的存在为内容;它不说平等是什么,而说平等不是什么。在恩格斯看来,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剥削、压迫,是用劳动力的等价交换掩盖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因此是不平等、不公正的,必须彻底否定。至于在消灭阶级之后,能否提出和贯彻一个永恒的、绝对的、适用于一切时代与民族的平等原则、公平原则,恩格斯则是坚决否定的,所以他不可能说平等是什么。他指出,“……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是永恒的真理。”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8页。)说平等观念什么都是,就等于说它什么都不是,而它之所以什么都不是,是因为不存在永恒真理式的平等原则,只存在相对的、有条件的平等和公平。但相对中有绝对,每一个时代的平等原则和公平观念,都决定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主要是经济条件,这一点则是绝对的。马克思的《资本论》、恩格斯的《反杜林论》,都从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中,引申出近代的平等观念,这为我们研究各个时代、各个民族、各个社会集团的公平原则提供了范例。除了在利益分配中有原则的公平与不公平的问题外,在竞争中也有竞争的规则公平与不公平的问题。如果竞争的规则不公平,则竞争的结果也不公平。在审判、裁判、评奖等场合中,也存在着评判原则公平与否的问题。假如评判所依据的原则不公平,评判的结果也就不会公平。

2.操作的公平

有了公正的原则,就必须照着它去做,这就产生了操作的问题。操作不公平,会出现“歪嘴的和尚念歪了经”的状况,使得公平的原则无法公平地贯彻,从而导致结果不公平。由于操作总是由人来完成的,而人的操作总是会受到个人的利益、观点、情感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因此就必须做出相应的规定,把操作的步骤合理化,固定下来,形成公平的程序,从而保证操作的公平,进而保障结果的公平。例如,为了防止司法、执法过程中的徇私舞弊,立法机构便针对司法和执法的过程,制定相应的程序法,如亲属回避制度,以保障司法与执法的公正。可见,程序的公平是保障操作公平的关键之一。但是程序的公平并不可能在一切场合保障操作的公平,从而保证公平原则的贯彻和公平结果的产生。例如,在比赛结果必须由评委打分来决定的各种场合,为了防止评委打分不公,都在计分的程序上设置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的步骤。这有助于消除评委打分时可能出现的某两个最严重的偏差,但并不能消除次严重的偏差,从而也无法完全保障操作结果的公平。但是,有此步骤总比无此步骤更有利于达到公平。由此可见,操作的公平包含着程序的公平,但后者往往只是实现前者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程序的公平可分成两类——“纯粹的程序公平”与“不纯粹的程序公平”。二者的区别在于,纯粹的程序公平是保证达到结果公正的充分而且必要的条件,而不纯粹的程序公平则起不到这样的作用。在纯粹的程序公正得以实现的场合,结果的公平是“纯粹”靠程序的公平来保障和达到的。抽奖就是纯粹的程序公平的范例。只要抽奖、摇奖、对奖的过程符合公正的程序,则不管结果是中奖或不中奖、中大奖或中小奖都是公平的。又如,投资股市,只要股民都按统一的程序来操作,则不管谁赚谁赔都是公平的。可见,在存在着纯粹的程序公正的场合,程序的公正就足以保证结果的公正,前者是后者的充分条件;而且,无此公平的程序,公平的结果便无从产生,因此前者又是后者的必要条件。而在非纯粹的程序公平中,尽管程序是公平的,但仍不足以保证结果的公平,还必须有公平的原则参与其中;程序公平只是保证结果公平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也就是说,结果是否公平,既取决于程序,也取决于原则。例如,收入的分配是否公平,就不能仅仅根据收入分配的程序是否公平来判定,还必须根据收入分配的原则是否公平来判定。

“非纯粹的程序公平”还可分为“完善的程序公平”和“不完善的程序公平”。前者与后者的区别在于:前者能够保证公平的原则得到贯彻,而后者则不一定能做到这一点。以分蛋糕为例,假定甲、乙、丙、丁、戊经过协商,一致赞成均分蛋糕,于是就有了公平的分配原则。接下来就是按这一原则来分蛋糕。谁来切蛋糕,谁先挑蛋糕,这就有一个操作和程序的公平问题。如果让切的人或他的好朋友先挑,就存在着切的人故意分不平,从而使自己或好朋友挑到最大一份的可能性。为了消除这种可能性,甲、乙、丙、丁、戊五人经商议,决定通过抽签来确定由谁切蛋糕,而且切蛋糕的人必须最后挑蛋糕。这就使得切蛋糕的人为了不使自己挑到最小的一份,尽量把蛋糕分得平均。显然,这样的程序是完善的、公平的,它保障了公平原则(在此是平均分配原则)的贯彻。在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初期,很多生产队的土地就是按这样的程序分配下去的。而不完善的程序公平,??尽管有助于但却不能完全保障公平原则的贯彻。例如,职称评定过程中的投票制,就是不完善的程序公平。这种程序尽管比个别领导说了算更有利于学术水平高的参评者胜出,但并不能保证所有评委都按学术标准投票。学术水平低但会拉关系的人,获得多数票的情况比比皆是。所以投票制这种程序并不能充分保证学术标准的贯彻,从而保证评选结果的公平。

为了确保操作的公平,除了要制定公平的程序之外,还需要各种形式的监督机制、监督机构及配套的技术手段。例如,为防止第三世界某些国家的权势集团在大选中破坏程序,联合国往往派遣观察员小组前去监督大选。此外,道德良心对于保证操作的公平也是一个关键的因素。法定的操作程序是无法对人的良心起作用的,这就是为什么有了公平的原则和公平的程序却不一定有公平的结果的原因。但有良知、良心的人,即使没有受到各种外在的监控,也会努力地按他所认同的公平原则、公平程序去做。法制和监控不是万能的。

3.结果的公平

我们已经讨论过结果公平的问题,在此重提,是因为结果这个概念,相对于原则和操作而言,其含义与相对于机会和起点而言是不同的。有了一定的原则,并按一定的原则去操作就会出现某种结果,如分配的结果,竞争的结果,评判的结果。结果也有公平与不公平之分。不能把结果的公平等同于各种结果如收入在量上和?质上的相等。这是平均。平均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特定的范围内是公平的,但不能反过来说公平就是平均。判断结果是否公平,应区分两种情况:(1)如果这个结果纯粹是由某个程序导致的,只要这个程序是公平的,如抽签,那它的结果就是公平的。这在前面已经详细地说过。(2)如果这个结果是根据一定的原则按相应的程序操作所导致的,那么,判断结果是否公平,就要看原则和操作是否都公平,只有在二者都公平的情况下,才能说结果是公平的。所以,遇到结果不公平的情况时,不能仅针对结果发议论,而必须从原则和操作(包括程序)这两个方面去寻找原因,这样才能从根子上彻底消除不公平。恩格斯说过,空想社会主义的缺陷之一,就是仅仅从后果方面去咒骂资本主义的不公平,而找不到这种不公平的根源,从而消除之。

按公平的原则并通过公平的操作而产生的各种结果尽管是公平的,但各种结果之间的差距,除了平均分配这种特殊情况外,一般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差距可能是非常大的。因此,往往必须对之进行调节。如何调节才算合理,调节应依据什么原则,这是很复杂的问题。既然结果的差距是根据公平原则进行操作所导致的,那么,对结果进行调节岂不是改变了公平的结果,违背了公平的原则?因此,一般地,如果不是为了达到比公平更高的价值目标如全人类的幸福,不是出于比公平原则更高的原则如人道主义原则,是不可随意改变公平的结果的。这是对公平的结果进行某些调节所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原则。

二、公平中的比例

以上我们探讨了不同类型的公平,也一再指出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民族、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公平观。这是否就是说在什么是公平的问题上,没有一个客观的答案,只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呢?情况并非如此,在各种不同的公平场合和不同的公平观中有一种共同的不变的东西。这个共同的不变的东西,就是比例的相等。凡是存在公平的地方都存在着比例的相等。这可以用一个公式来表示:

X1Y1=X2Y2=……=XnYn

在上述公式中,X是被分配的东西,它是一个变项,可以是财富、权利、机会、服务、胜负、赏罚,也可以是劳作、义务、责任和其他各种付出;Y是分配的依据,它也是一个变项,可以是需要、贡献、能力、等级、资本、技术、风险等。

我们以按劳分配的工资制度为例来说明分配的公平包含比例的相等。按劳分配也就是按劳??动的质和量来确定工资的数额,亦即等量的劳动领取等量的报酬,可用一个式子表示:

工资1劳动的质和量1=工资2劳动的质和量2=……=工资n劳动的质和量n

例如,某工厂规定:凡按质量标准车出一个螺钉的,均可得工钱0.5元。到了发薪日,每个车工都领到了应得的工资。工人甲做了2000个螺钉,工资1000元;工人乙做了1600个螺钉,工资800元;工人丙做了1000个螺钉,工资500元……把每个人的工资与其产量之比按顺序列出得到:1000元2000个螺钉=800元1600个螺钉=500元1000个螺钉=……=0.51。各个工人的工资是不一样的,但每个工人的工资与产量之比与其他工人的工资产量之比是相等的。厂方是按同一比例(0.5元1个)给工人发工资的,所以它是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工人的。

即使在根据等级进行的分配中也存在着比例的平等,最典型的是公有住房分配所包含的比例的相等:

住房面积?150M2厅级=住房面积120M2处级=住房面积90M2科级=住房面积60M2科员。

在这里,住房面积的大小是与职务、级别的高低相对应的,而职务、级别的高低又是与该职务、该级别所规定的劳动或工作的质或量及风险度相对应的,所以,这又可扩展为:150M2厅级工作的复杂风险度高=120M2处级工作的复杂风险度一般=90M2科级工作的复杂风险度低

……这显然也是公平的。这种等级制是以劳动的质和量为主要根据的,不同于封建等级制。

总之,尽管公平、公平观是相对的、可变的,但是公平中有一不变的东西,即公平中的比例相等。比例式中的分子是变项,分母作为分配的根据,也是变项。它们依据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地区而不同。这就是公平中变与不变、相对与绝对的辩证统一。

必须强调的是,我们可以说,公平包含着比例的相等,但绝不可以说,比例达到相等就是公平。比例的相等只是公平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仍以分配为例,?有一家私营工厂,工人们的工资与其产量的比值彼此都相等,假定每件为1元,即:工资1产量1=工资2产量2……工资n产量n=1元1件。这里已存在着比例的相等,但是否就做到了公平?未必。因为如果经过核算每件产品应付工钱?1.5?元而不是1元,那工人就没有得到他们所应得的工资,这就是不公平。厂方按每件1元的标准给每个工人发工资,这可以说是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工人;但是,厂方每件产品少给工人0.5元工钱,使得工人与厂方处于不公平的状态,工人吃了亏。所以说,比例的相等不是公平的充分条件。只有在每个工人都从厂方得到他所应得的,????才算做到了公平。

问题在于如何判定当事人是否得其所应得。这是一个争执不休,??甚至引起了革命的问题。如在上例中,资方可能认为按劳动力的价值付工资,已是让工人得其所应得,因而是公平的;而工人则可能接受了马克思的观点,认为按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领工资,才算得到了自己所应得的。这是一个无法调和的争论,最后就引起了革命。马克思在剖析“哥达纲领”中的所谓公平分配原则时指出:“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2页。)亚里士多德早就说过,公平是每个人都得其所应得。但是,从古至今,没有哪一位思想家能够给出一个普遍的公平原则,这个原则能够帮助人们在一切时间、地点、场合判定每个人是否得其所应得,而只能给出适用于各个特定时代的特定原则,如:人人都得到相等的一份就是得其所应得,按所占有的生产资料得到一份就是得其所应得,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就是得其所应得,等等。根据这些原则进行分配而产生的结果,都包含着比例的相等,但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往往掩盖着实质上的不平等,这在讨论结果的公平时已经说过了。由此可见,尽管比例的相等是一切公平都包含的数量关系,但它只是形式的要素,而不涉及公平的实质。有此要素未必公平,无此要素必不公平。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否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在某个场合如分配或审判的场合,找不到比例的相等,我们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断定:这里没有公平。如果我们找到了比例的相等,却不能据此就断言:这里存在着公平。所以,比例的相等不能作为证实的原则,只能作为否证的原则。

如果一定要为公平问题寻找?一个涉及实质的原理,那么,这个原理只能是:公平的状况和公平的观念,归根到底决定于生产力的高低和相应的生产关系的性质。这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已阐明的,它适用于考察一切公平或不公平的问题。因此,如果要寻找贯通在各类公平中的脉络,那么,经济状况决定公平状况的原理和比例相等的公式,便是其动脉和静脉。前者是实质性原理,后者是形式的数量关系。这是我们对公平问题做定性和定量的研究所得到的结论。

〔本文责任编辑?:孙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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