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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转阅二:平等问题的哲学思考(下)(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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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天资、运气等非社会提供的机会,总而言之,是幸运者的个人权利,因而无论如何不平等,社会和他人都无权干涉。但是,幸运者在利用较多机会去做贡献、获权利的过程中,必定较多地使用了与机会较少者共同创造的资源:社会、社会合作。反之,机会较少者对社会合作的利用自然较少。机会较多者的贡献之中既然包含着对共同资源的较多使用,因而也就间接地包含着机会较少者的贡献。于是他们因这些较大贡献所取得的权利,便含有机会较少者的权利。所以,便应该通过高额累进税、遗产税、社会福利措施等方式从他们的权利中,拿取相应部分补偿、归还给机会较少者。这样,机会较多者的权利与其义务才是相等的、公平的;否则,机会较多者便侵吞了机会较少者的权利,是不公平的。

社会——主要通过各种管理组织——提供的机会,与家庭、天资、运气提供的机会根本不同。家庭、天资、运气所提供的机会,如前所述,皆属私人权利,都是机会享有者的个人权利。反之,社会、政府、各种管理组织提供的机会,则属于公共权利,是全社会每个人的权利。更确切说,则正如杰弗逊所指出的:社会提供的机会乃是全社会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每个人的人权。[27]1047因为,如前所述,机会平等原则所说的“机会”,并不是竞争基本权利的机会——基本权利不须竞争而为人人完全平等享有——而是竞争非基本权利的机会。而社会所提供的竞争非基本权利的机会,显然不是非基本权利,而是基本权利、是人权。这样,根据基本权利、人权应该完全平等的原则,社会所提供的竞争非基本权利的机会,也就应该为人人完全平等享有:人人应该完全平等享有社会所提供的发展自己潜能的受教育机会;人人应该完全平等享有社会所提供的做出贡献的机会;人人应该完全平等享有社会所提供的竞争权力和财富、职务和地位等非基本权利的机会。因此,哈耶克说:“欲使所有的人都始于同样的机会,这既不可能也不可欲。”[28]172但是,“公正确实要求:那些被政府决定的生活条件,应该平等地提供给每个人”[29]99。

然而,罗尔斯却认为社会、政府所提供的机会不应该平等,而应该不平等:“由于出身和天资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对于这些不平等就应该以某种方式予以补偿。这种补偿原则主张,为了平等对待所有人,从而达到真正的机会平等,社会就必须更多关注那些天资较低和出身的社会地位较差的人们。这一主张就是要按照平等的导向纠正那些偶然因素所造成的偏差。遵循这一原则,较大的资源应该花费在智力较低而非较高的人们的教育上——至少在一生的某一阶段,如早期学校教育。”[12]89这是错误的。因为家庭和天赋所提供的机会本身,如前所述,完全是幸运者的个人权利,丝毫不包含也丝毫未侵犯机会较少者的权利,因而不应该给机会较少者补偿丝毫机会。反之,幸运者利用较多机会去创获权利,如前所述,却必定较多地使用了与机会较少者共同创造的资源“社会合作”,因而应该补偿给机会较少者以相应权利。所以,机会较多者应给机会较少者补偿的,是机会的利用,而不是机会的占有;是利用机会所创获的权利,而不是机会本身。罗尔斯却把机会的利用和机会的占有、权利补偿与机会补偿等同起来,从而以为机会较多者应补偿给机会较少者以机会,因而主张社会应该通过提供不平等的机会来补偿家庭和天赋所提供的机会不平等。然而,社会提供的机会,如前所述,乃是全社会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每个人的人权;如若不平等分配,给出身不利、天赋较低的人以较多机会,岂不侵犯了出身有利、天赋较高的人的人权?

可见,罗尔斯犯了一种相反相成的双重错误:一方面,他误以为家庭、天资、运气等自己无法负责的因素所提供的机会不平等是不应该、不公平的;于是,另一方面,便误以为社会所提供的机会应该相反地不平等,以便补偿家庭等因素所造成的机会不平等,从而使每个人的机会“真正地”、完全地平等:机会应该完全平等的美好理想是导致这一双重错误之根源。

综观上述,可以得出结论:社会所提供的发展才德、做出贡献、竞争职务和地位以及权力和财富等非基本权利的机会,是全社会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全社会每个人的人权,应该人人完全平等。反之,家庭、天赋、运气等非社会所提供的机会,则是幸运者的个人权利,无论如何不平等,他人都无权干涉;但幸运者利用较多机会所创获的较多权利,却因较多地利用了共同资源“社会合作”而应补偿给机会较少者以相应权利。这就是机会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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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邓乐*****hilosophicalRetrospectionontheIssueofEquality

WANGHai-ming

(DepartmentofPhilosophy,PekingUniversity,Beijing,China)

Abstract:Ontheonehand,everyhumanbeingisequaltoeachotherforhisherbasiccontributions,becauseeveryhumanbeingistheshareholderwhowillcontributetosociety,sohesheshouldbeentitledtobasicrights,whichcanbenamedprincipleoffullequality.Ontheotherhand,everyhumanbeingenjoysunequalnon-basicrightsforhisherunequalcontributionstosociety,whichcanbenameprincipleofpartialequality.Sowedrawtheconclusionthatopportunitiesprovidedbysocietyforonetodevelophishertalent,makecontributions,andpeteforparticularpositionsorfortunes,arethebasicrightsofallhumanbeings.Onthecontrary,non-socialopportunitieslikefamilies,talentsandfortunesarejustpersonalrightsoftheblessedoneswhichcannotbeinterferedbyothers.However,theblessedonesutilizemorechancestocreateforthemselvesmorerightsbyusingmoresharedresourcesof“socialcooperation“,sotheyshouldpensatetheonesoffeweropportunitieswithrelativerights.

Keywords:theconceptofequality;basicrights;humanrights;fullequality;partialequality

中图分类号:D0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59(2011)01-0001-18

收稿日期:2010-11-05

作者简介:王海明(1950-),男,吉林白城人,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基金项目:本文写作得到“北京大学创建世界一流大学计划”经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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